浙江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0-06-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促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转化,提升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和运输服务质量,推进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评、实施及监督的管理。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等按《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实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和省交通运输厅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省厅负责制定交通运输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本行业地方标准年度立项申请和制定(含修订,下同)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宣贯推广、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复审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厅属行业管理单位,负责相关地方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宣贯推广和具体实施等有关工作。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纳入省厅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厅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有关标准化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需求,组织编制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明确地方标准制定的重点方向和范围,有计划推进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并适时调整完善,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制定本行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一)先进、成熟的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作出统一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虽有国家或行业标准,但通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使之技术水平更高、规定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的技术要求。
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技术先进性和成熟度缺乏、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不属于技术要求而需要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事项,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属各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学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交通运输重大技术问题的系列研究和集成创新,形成成套技术,申报提升为地方标准;并积极开展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研究、起草、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申报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立项应当符合省厅编制的地方标准体系和年度计划要求。对确需制定而无单位申报的地方标准项目,省厅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组织制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和标准草案(符合GB/T 1相关要求),阐明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以及国内外相关情况等。标准草案内容涉及专利的,还应当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放弃文件。


第九条 标准立项审查主要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厅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
(二)将通过初步审查的立项建议转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书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通过书面审查的项目,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立项专家论证会,提出标准立项的终审意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立项,应当公开听证。


第十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并下达制定计划。省厅向相关的起草单位下达制定任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一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的内容,组建标准起草团队,及时开展标准起草工作,并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应当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泛收集基础资料。标准内容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进行试验验证;试验方法类的地方标准,应当进行比对验证,比对验证应选择3家以上实验室、各5批次以上试验;
(二)充分协调相关各方,不得片面强调行业利益,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符合WTO/TBT协定相关原则要求;
(四)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当符合《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标准格式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未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省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项目。


第十四条 标准编制说明包含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相关现状,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等;
(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三)标准制定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
(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
(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生产、经营、使用、科研、检验、管理等相关方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和书面等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全省各相关地区,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10家以上。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异议。省厅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采纳合理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对未采纳的意见,需要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 审评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及时报省厅组织专家审评,并提交下列材料(格式参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
(四)审评会专家建议名单;
(五)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必要时)。
需要有标准实物样品对照的地方标准,应当制作相应的标准实物样品。


第十七条 省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评,实行专家负责制。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本行业地方标准,邀请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参加。
审评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召集单位、审评意见和建议、审评结论等内容,并由专家组长签字。对审评结论不一致需要表决的,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组成人员同意为通过,各专家应同时在表决表上签字。审评不通过的,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评意见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后,再次报省厅组织审评。


第十八条 审评内容主要包括:
(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协调性;
(二)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后,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评。报送材料包括省厅出具的申请审评意见书和第十六条所列材料。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审评委员会的审评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标准报批稿,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后,依程序予以批准、统一编号和发布。
报批时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五份;历次标准文本(包括送审稿、报批稿)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若有插图需附符合GB/T 1.1要求的墨线图一份;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意见汇总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文本;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一式三份;标准审评会议纪要及专家签名表(含复印件三份);审评会专家签字表决表(需要时)。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按照标准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归档。


第五章 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除按规定在浙江省地方标准网公布外,省厅将及时发文实施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鼓励积极采用交通运输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标准发布后一个月内按规定格式要求印制标准,并及时做好标准宣贯、培训、咨询等具体工作。宣贯会议由省厅组织,标准起草单位具体承办。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标准的宣贯、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厅建立交通运输标准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效果的绩效评估抽查。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单位应当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相关情况和建议及时报送省厅。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标准实施有关情况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定职责,对本行业的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厅;应当加强计量、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相关制度,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增强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和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定期组织地方标准的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为3至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相关国际标准已发生变化的;
(四)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省厅组织专家对到期需复审的相关地方标准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七条 根据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复审情况,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省厅及时组织开展修订工作。标准修订一般由原起草单位承担,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有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交通运输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浙交〔2009〕1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