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办理条件
发布于:2021-06-23

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车;
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条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许可的原装进口的纯电动或燃料电池小客车。
2.车身宽度不小于1700毫米,车身高度不小于1420毫米。属三厢车型的,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或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属两厢车型的,车身长度不小于4300毫米,或轴距不小于2550毫米。

(三)取得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1年;

(四)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的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相同或者相近似,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五)按政府监管平台的接入技术要求,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六)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备注:

2020年1月6日0时后提交的业务申请,如购车发票出具日期在2019年12月4日(不包含2019年12月4日)之前的非新能源车,或购车发票出具日期在2020年1月6日之前(不包含2020年1月6日)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且其他条件符合原《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文件规定的予以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购车发票出具日期在2020年1月6日之后的非纯电动或非燃料电池车,不予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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